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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遗产名录》简介


1976年,世界遗产委员会成立,并建立了《世界遗产名录》。《世界遗产公约》规定了《世界遗产名录》的法律地位,被列入这一名录的地方意味着成为世界遗产地,成为世界级的名胜,可接受“世界遗产基金”提供的援助,还可适当组织游客进行游览。由于被列入《世界遗产名录》的地方能够得到世界的关注与保护,提高知名度并能产生可观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各国都积极申报“世界遗产”,因此通常又被认为是自然界的诺贝尔奖。

被列入《世界遗产名录》的文物古迹和自然景观,应作为全人类的共同遗产加以保护,即使在战争中也不能成为军事攻击的目标,以确保遗产的突出普遍价值能永续保存下去。无论对各国,还是对全人类而言,文化和自然遗产都是无可估价和无法替代的财产。这些最珍贵的财富,一旦遭受任何破坏或消失,都是对世界各族人民遗产的一次浩劫。这些遗产的一部分,具有独一无二的特性,可以认为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因而需加以特殊的保护,以消除日益威胁这些遗产的危险。遗产列入《世界遗产名录》的标准和条件已被确立,以评估遗产是否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并指导缔约国对世界遗产的保护和管理。当《世界遗产名录》上的某项遗产受到了严重的特殊的威胁,委员会应该考虑将该遗产列入《濒危世界遗产名录》。当促成某遗产地被列《世界遗产名录》的突出地普遍价值遭到破坏,委员会应该考虑将该遗产从《世界遗产名录》上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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