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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遗产公约》缔约国

成为缔约国是指加入《公约》的国家。各缔约国应确保各利益相关方,包括遗产地管理者、地方和地区政府、当地社区、非政府组织(NGO)、其他相关团体和合作伙伴,参与世界遗产的确认、申报和保护。

各缔约国负责召集本国文化和自然遗产专家,定期讨论《公约》的实施。各缔约国可以适当邀请联合国专家咨询机构的代表和其他专家参加讨论。在充分尊重文化和自然遗产所在国主权的同时,《公约》各缔约国也应该认识到,合作开展遗产保护工作符合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

各缔约国职责

a) 缔约国应该保证在本国境内文化和自然遗产的确认、申报、保护、管理、展示和传承。并就以上事宜为提出要求的其他成员国提供帮助;

b) 实施系列整体政策,旨在使遗产在当地社会生活中发挥作用;

c) 将遗产保护纳入全面规划方案;

d) 建立负责遗产保护、管理和展示的服务性机构;

e) 开展和加强科学技术研究,并找到消除威胁本国遗产危险因素的实际方法;

f) 采取适当的法律、科学、技术、行政和财政手段来保护遗产;

g) 促进建立或发展有关保护、管理和展示文化和自然遗产的国家或地区培训中心,并鼓励这些领域的科学研究;

h) 本公约各缔约国不得故意采取任何可能直接或间接损害本国或其他缔约国领土内遗产的措施;

i) 本公约各缔约国应向世界遗产委员会递交一份本国领土内适于列入《世界遗产名录》的遗产清单(也就是所指的《预备清单》);

j) 本公约缔约国定期向世界遗产基金捐款,捐款额由公约缔约国大会决定;

k) 本公约缔约国应考虑和鼓励设立国家、公共、私人基金会或协会,以促进保护世界遗产的资金捐助;

l) 协助为世界遗产基金的开展的国际性募款运动;

m) 通过教育和宣传活动,努力增强本国人民对公约第1和2条中所确定的文化和自然遗产的赞赏和尊重,并使公众加深了解遗产面临的威胁;

n) 向世界遗产委员会递交报告,详述《世界遗产公约》的实施情况和遗产保护状况。

各缔约国有义务参加世界遗产委员会及其附属机构的各届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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