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标准(i)至(vi)申报的遗产须具备真实性。
理解遗产价值的能力取决于关于该价值信息来源的真实度或可信度。对涉及文化遗产原始及后来特征的信息来源的认识和理解,是分析评价遗产真实性各方面的必要基础。对于文化遗产价值和相关信息来源可信性的评价标准可能因文化而异,甚至同一种文化内也存在差异。出于对所有文化的尊重,必须将文化遗产放在它所处的文化背景中考虑和评价。
依据文化遗产类别及其文化背景,如果遗产的文化价值 (申报标准所认可的)之下列特征是真实可信的,则被认为具有真实性:
a) 外形和设计;
b) 材料和实体;
c) 用途和功能;
d) 传统,技术和管理体制;
e) 位置和背景环境;
f) 语言和其他形式的非物质遗产;
g) 精神和感觉;
h) 其他内外因素。
在真实性评估中,精神和感觉这样的特征虽不易操作,但却是评价一个地方特质的重要指标,例如,在保持传统和文化连续性的社区中。利用这些信息便于全面考虑文化遗产在艺术、历史、社会和科学各层面的价值。评判遗产价值的信息来源形式多样,有物质的、书面的、口头和图形的,通过这些信息可以更好地理解文化遗产的性质、特征、意义和历史。
在申报遗产过程中,对于遗产真实性的描述必须基于所有适用的真实性的重要特征。真实性声明应该评估真实性在每个特征上的体现程度。在真实性问题上,考古遗址、历史建筑或区域重建只有在极个别情况下才予以考虑。只有依据完整且详细的记载,不存在任何想象而进行的重建,才会被接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