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性用来衡量自然和文化遗产特征的整体性和无受损状态。遗产的完整性取决于满足以下特征的程度:
a) 包括所有表现其突出的普遍价值的必要因素;
b) 形体上足够大,确保能完整地代表体现遗产价值的特色和过程;
c) 受到发展的负面影响和/或被忽视。
所有依据标准(i)至(vi)申报的遗产,其物理构造和/或重要特征都必须保存完好,侵蚀退化也得到控制。表现遗产全部价值的绝大部分必要因素也要包括在内。文化景观、历史名镇或其他活遗产中体现其显著特征的种种关系和能动机制也应予保存。
所有依据标准(vii)至(x)申报的遗产,其生物、物理过程和地貌特征应该相对完整。当然,由于任何区域都不可能是完好地保存原始天然的状态,所有自然区域都在变动之中,某种程度上还会有人类的活动。包括传统社会和当地社区在内的人类活动常常发生在自然区域内。这些活动常因具有生态可持续性而被视为同自然区域突出的普遍价值相一致。
另外,对于依据标准(vii)至(x)申报的遗产来说,每个标准又有一个相应的完整性条件。依据标准(vii)申报的遗产应具备突出的普遍价值,遗产地应足够大以保持遗产美景的整体性。例如,某个遗产的景观价值在于它的瀑布,那么只有将密切相连的积水潭和下游地区统一考虑,才能保持遗产美学价值,满足完整性条件。依据标准(viii)申报的遗产必须包括其自然关系中所有或大部分重要的相互联系、相互依存的因素。例如,“冰川期”遗址要满足完整性条件,则需包括雪地、冰河本身和凿面样本、沉积物和拓殖(例如,条痕、冰碛层及植物演替的先锋阶段等)。如果是火山,则岩浆层必须完整,且能代表所有或大部分的火山岩种类和喷发类型。依据标准(ix)申报的遗产必须具有足够大小,且包含能够展示长期保护其内部生态系统和生物多样性的重要过程的必要因素。例如,热带雨林地区要满足完整性条件,需要在海平面上有一定的垂直变化、多样的地形和土壤种类,群落系统和自然形成的群落;同样,珊瑚礁必须包括,诸如海草、红树林和其他为珊瑚礁提供营养沉积物的临近生态系统。依据标准(x)申报的遗产必须是生物多样性保护的至关重要的价值。只有最具生物多样性和/或代表性的申报遗产才有可能满足该标准。遗产必须包括某生物区或生态系统内最具多样性的动植物特征的栖息地。例如:要满足完整性条件,热带草原需要具有完整的、共同进化的草食动物群和植物群;一个海岛生态系统则需要包括地方生态栖息地;包含多种物种的遗产必须足够大,能够包括确保这些物种生存的最重要的栖息地;如果某个地区有迁徙物种,则季节性的养育巢穴和迁徙路线,不管位于何处,都必须妥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