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遗产的保护与管理必须能有效地保持或提升遗产的突出普遍价值、完整性和真实性,并通相关法律法规的保障,确保遗产得到良好保护。
立法、规范和契约性的保护措施
国家和地方级的立法、规范措施应确保遗产的留存,并能保护其突出的普遍价值以及完整性和真实性不因社会发展变迁受到负面影响。缔约国还需要保证这些措施得到切实有效的实施。
有效保护的界限
界限描述是对申报遗产进行有效保护的关键条件。界限必需明确划定以确保遗产的突出普遍价值、完整性和真实性得到充分体现。依据标准(i)至(vi)申报的遗产,划定的界限必须包括所有能够直接体现遗产的突出普遍价值的区域和有形的特征,以及在将来的研究中有可能对遗产价值进一步加深理解的区域。依据标准(vii)至(x)的申报,划定的界限要反映其成为世界遗产基本条件的栖息地、物种、过程或现象的空间要求。所有与具有突出普遍价值关系紧密的区域都必须包含在划定的界限之内,以保护其遗产价值不因人类活动的直接侵蚀和该区域外部的资源开发而受到损害。所申报遗产的界限可能与已存在的一个或多个保护区域相同,例如自然保护区或历史文物保护区。虽然保护区可能包含几个管理带,但可能只有部分地带能达到世界遗产的标准。
缓冲区
缓冲区是指遗产周围区域,该区域的使用和开发受法律法规限制,为遗产增加保护层。只要有必要,为了有效保护申报遗产,就应设立足够大的缓冲区以保护遗产。缓冲区应包括申报遗产所在区域、重要景观,以及其他在功能上对遗产及其保护至关重要的区域或特征。通过合适的机制来决定缓冲区的构成区域。申报时,需要提供有关缓冲区大小、特征和授权用途的详细信息以及一张精确标示界限和缓冲区的地图。申报材料中还需明确描述缓冲区在保护申报遗产中的作用。如果没有建立缓冲区的提议,则申报材料需要对此予以解释。虽然缓冲区并非所申报的遗产的正式组成部分,但是《世界遗产名录》内遗产的缓冲区的任何变动都需经世界遗产委员会批准。
管理体制
管理体制旨在确保现在和将来对遗产进行有效的保护。每一个申报遗产都应有合适的管理规划或其他有文可依的管理体制,其中需要详细说明应如何采用多方参与的方式,保护遗产突出的普遍的价值。有效的管理体制的内容取决于申报遗产的类别、特点和需求以及其文化和自然环境。由于文化背景、可用资源及其他因素的影响,管理体制也会有所差别。管理体制可能包含传统做法、现存的城市或区域规划手段和其他正式和非正式的规划控制机制。考虑到上述多样性问题,有效管理体制需包括以下因素:
a) 各利益方对遗产价值共同的透彻理解;
b) 规划、实施、监管、评估和反馈的循环机制;
c) 合作者与各利益相关方的共同参与;
d) 必要资源的配置;
e) 能力建设;
f) 对管理体制运作的可信、公开透明的描述。
有效管理包括长期和日常对申报遗产的保护、管理和展示。另外,为了实施《公约》,世界遗产委员会还建立了反应性监控程序和《定期报告》机制。如果是系列遗产,能确保各个组成部分协调管理的管理体制或机制非常必要,应该在申报材料中阐明。在某些情况下,管理规划或其他管理体制在该遗产向世界遗产委员会提出申报时还没有到位。相关缔约国则需要说明管理规划或体制何时能到位以及如何调动必要资源准备和实施新的管理规划或体制。缔约国还需要提供其他文件(例如,操作计划),在管理规划出台之前指导遗产的管理。如果遗产的内在本质由于人类活动而受到威胁,但仍旧满足真实性或完整性的标准和条件,概述纠正措施的行动计划需要和申报材料一起提交。如果缔约国并未在拟定的时间内采取纠正措施,委员会将会依据相关程序将该遗产从名单上删除。缔约国要对境内的世界遗产实施有效的管理。缔约国要同其他参与各方密切合作管理遗产,其中包括遗产地管理人员、管理权力机关和其他合作者及遗产管理的相关利益方。 委员会推荐缔约国将风险防范机制包括在其世界遗产管理规划和培训策略中。
可持续利用
世界遗产会有各种各样已存和拟开发的具有生态、文化可持续性的利用价值。缔约国和合作者必须确保这些可持续性利用不会有损遗产的突出的普遍价值,以及其完整性或真实性。另外,任何用途应该具有生态及文化可持续性。对于有些遗产来说,人类不宜对其进行任何形式的开发利用。